冯剑律师亲办案例
贾某祥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
来源:冯剑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8-12
浏览量:323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贾*祥,男,生于1956年4月18日,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6××××××××,汉族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贾*祥,男,生于1953年3月11日,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3××××××××,汉族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贾富*,男,生于1951年10月15日,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1××××××××,汉族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贾德*,男,生于1960年1月2日,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0××××××××,汉族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贾国*,女,生于1964年11月30日,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4××××××××,汉族

委托代理人马*金,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巴中市*州区*管理局

法定代表人李*,局长。

委托代理人王*,男,生于1969年4月5日,汉族

委托代理人冯剑,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第三人王绍*(曾用名王绍*),男,生于1953年9月23日,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3××××××××,汉族,

委托代理人雷天*,

上诉人贾*祥、贾*祥、贾富*、贾德*、贾国*因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,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(2019)川19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贾*祥、贾*祥、贾富*、贾德*、贾国*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,上诉人贾*祥、贾*祥、贾富*、贾德*、贾国*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。裁定如下:

一、上诉人贾*祥、贾*祥、贾富*、贾德*、贾国*撤回上诉;

二、准许原审原告贾*祥、贾*祥、贾富*、贾德*、贾国*撤回起诉。

三、一审判决视为撤销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贾*祥、贾*祥、贾富*、贾德*、贾国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审判长 陈 华

审判员 李晓云

审判员 李 巍

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

书记员 魏 鹏

 


以上内容由冯剑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冯剑律师咨询。
冯剑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5好评数5
四川省巴中市回风商业中心三楼
139-8165-8595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冯剑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119*********23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39-8165-8595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四川省巴中市回风商业中心三楼